第十三条

已废止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情况复杂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