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情况复杂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