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由公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