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公交企业未按规定对公交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或者及时抢修,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擅自迁移、拆除、毁坏、挤占、污损、遮盖公交设施的;(三)在距电车架线杆、拉线、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构筑物、堆放物品、擅自挖掘及其他有碍维修作业或安全行车的。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