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按照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的原则,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