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技术规范修建公交港湾式停靠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设置公交车辆专用车道、优先通行标志标线,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公交车辆优先通行。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