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住宅区、大型商业区和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场所;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

未按规划配套建设相应公交设施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