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苏木乡镇负责防沙治沙的工作机构从事有关的防沙治沙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个人的防沙治沙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