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按照年度防沙治沙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