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期或者休牧期内放牧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每只(头)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