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