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治理任务完成后,由原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沙化土地治理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