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自愿捐资、投劳等形式开展公益性治沙活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技术服务,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妥善安排治理区内农牧民的生产生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