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城镇、村庄、厂矿、旅游区、机场、农牧场、湖泊、水库周围及铁路、公路两侧的沙化土地,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划定责任区域,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并对治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