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第十八条已废止在治理利用区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开采业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先治理后利用,防止加重土地沙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