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