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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