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或移栽树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准伐证或准移证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或移栽的树木应给树权所有者赔偿损失,并按伐一补三的原则在当年或次年内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可交纳补栽所需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易地补栽。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