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或移栽树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准伐证或准移证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或移栽的树木应给树权所有者赔偿损失,并按伐一补三的原则在当年或次年内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可交纳补栽所需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易地补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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