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代表开展对办理工作的视察、调查和评议等。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协调落实。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