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