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月度信息或者信息内容明显不实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