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二)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四)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循环经济及清洁生产示范;(五)节能宣传、培训;(六)节能机构能力建设;(七)支持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八)节能表彰、奖励;(九)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