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全省兵役登记在每年9月份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至22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兵役登记的要求,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单位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的,应当由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其登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