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或者领取有关证件,卫生行政部门不予批准或者发放证件的;(二)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三)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