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托幼机构对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婴幼儿保教人员,或者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和患有其他疾病不宜从事保教工作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调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