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婚姻登记机关为无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