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禁止安排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