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禁止安排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