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二十二条有效婴幼儿入托或者入园,应当持有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没有健康证明的,托儿所和幼儿园不得接纳其入托或者入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