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镇公用设施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城镇规划区内按照规定设置街名标志、供电、通信、网络、交通、消防、广场、供水、排水、环卫等公共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保持城镇公共设施完好,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