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绿化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的城镇绿地系统专业规划,应当根据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批准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