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的城镇绿地系统专业规划,应当根据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经批准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