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第十九条有效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公告栏、户外广告、霓虹灯、招牌、标示牌、宣传栏等,应当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前款规定的各项设置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用语准确,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