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镇规划区内统一规划,合理设置无害化公厕、排污管道、污水收集池、垃圾收集站点等环卫设施。城镇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垃圾清运、处置费和污水处理费。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