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碍采供血机构依法采集血液、扰乱献血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