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州坚持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自愿献血。推行个人储血、家庭储血、单位储血、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献血互助制度。

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