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护等工作,组织气象台(站)开展气候变化分析和气候影响评价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