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