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全民健身工作执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省、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一级、二级、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在全民健身活动中,从事经营性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的人员,应当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对公众开放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服务,并不得从事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的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