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全民健身工作执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省、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一级、二级、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在全民健身活动中,从事经营性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的人员,应当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

对公众开放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服务,并不得从事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的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