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公益性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社会公共体育设施健身项目需要收费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实行优惠。有条件的公园应当对公民晨、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