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益性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

社会公共体育设施健身项目需要收费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实行优惠。

有条件的公园应当对公民晨、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