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停业未按规定按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