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要求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