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