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改建、扩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