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由物价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并按《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对非法接受委托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罚款、摊派的部门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除比照前款处罚外,由监察部门追究委托、被委托双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