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经营许可证、合格证、资质证而不予办理或拖延办理的;

(二)对符合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不予优惠的;

(三)非法干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四)随意吊销、扣缴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证、照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其他侵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