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用工、财务、安全、卫生等各项制度;不得克扣、拖欠员工劳动报酬,不得虐待或变相虐待员工,保障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雇用童工。

私营企业应依法为员工办理失业、养老医疗和伤残等保险。

私营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建立工会组织,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