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