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石门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经营。经营者应当按同期营业额的1%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由管理机构征收,专项用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