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道路班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后,新增或者更新班车的,必须自购车辆,自主经营。对不按规定购置车辆的,不予配发车辆营运证。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