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县(市)内或者跨县(市)道路班车客运经营、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