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三)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四)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五)确定婚姻关系前,应当如实告知对方病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